第六节 机构改革(四)(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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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时间是分组讨论,审议《机构改革草案》、《元老院纪律条例草案》和《与归化民及归化民关系法》。法学会成员和一些参加起草文件的专业口的元老在各小组间巡回解释相关条文,对不能解答的问题记录。

这三个法案可以说都是和元老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讨论相对也比较热烈。在讨论中,有人提出人民保安省的一手控制着三家强力部门,首脑等于控制了全部内卫力量,是否会造成对元老院的威胁?

“这种忧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马甲解释说,“如果从管辖范围来看,我们最为熟悉的俄罗斯内务部、中国的公安部和日本的公安委员会的权限与此相差无几――甚至要更大一些。但是它们在实际运作中并未威胁到各自的政体。何况国民军是受武装力量省和人民保安省双重领导的。绝非一家说了算。”

至于武装力量省囊括陆海军,是否有违军令政令分开体制,东门吹雨的解释是,按照新体制,武装力量省的人民委员将由文职元老担任,他的地位相当于国防部长。其下的陆军部和海军部属于军政体系;总参谋长下属的陆军参谋长和海军军令部长为军令系统。军令系统是直属于元老院主席的,任何涉及军队调动和作战指挥的命令均需要元老院主席下达,再经过武装力量人民委员签署传达才生效。

关于依旧有些元老提出每个元老应该都在军队中“插一脚”更有利于维护元老的“合法权益”的提法,东门吹雨的回答是这样的:

“tg除了党的总书记兼任军委主席之外,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大多没有军职,不挂军衔,也不需要任何军官向他个人效忠才能保证自己的政治权力;中央警卫局也不是他们个人的私兵。同理。世界上绝大多数只要政治上正常的国家,包括前苏联、美国、俄罗斯、英法德等等……都没有政治家靠军官个人效忠或者蓄养私兵来保持‘民主’的做法。哪怕是一直把持军队的容克贵族。军队忠于的也是一个集体,而非他个人。不管是元帅还是少尉,退役回家就只是一个预备役军人。只要我们始终坚持元老院指挥枪,而不是某个人指挥枪,就不会也不可能发生所谓的‘独裁’……

“元老院内决不能也不应该搞封建依附那一套。不管它叫门客、门宦、门附还是什么大英帝国的庇护制,它本质上是人身依附封建残余,搞这种东西总有一天会出事!已经扫入历史垃圾箱的东西,不能因为换上了所谓‘保障元老权力’的漂亮外壳就捡起来戴在头上。”

在内心里,东门吹雨对“瓜分军队”、“军官必须向元老个人效忠”这样的论调是非常反感的,不仅他本人。伏波军中的绝大多数元老军官都对此持强烈反对的态度。不论他们是pla出身还是军迷出身,均认同国家军队的理念。在他们看来,在军队中一旦搞军官的个人效忠,等于在军队中形成了一仆二主的局面,极大的破坏伏波军指挥体系的权威性。

更令他们担忧的是那些自封酱油,有着被迫害妄想狂的元老们大多是没有能力自己掌握军队的,必然会用所谓的权谋来拉拢归化民军官。而所谓权谋。无非是恩威并重。

威,那是说不上的。大多数元老即不是军队的创立者,又不是军队的指挥官,亦从来不和军队一起摸爬滚打。想要一个素昧平生的陌生归化民军官对他个人有发自内心的敬畏是很难办到的――那就少不了用大量的“赏赐”来“施恩”,以获取他们的“忠心”。为了巩固这种“忠诚”,多半还会在元老间展开竞争。

这样首先就破坏了军队的军令系统,元老为了收买人心。势必会干涉军队对其门下军官的军衔晋升、职务调动、薪酬待遇等;归化民军官很快就会利用元老的期望。依仗元老“主子”的权势来对抗上级的命令和违反制度以谋取自己的更大利益。久而久之,军队最重要的上下级之间的绝对服从和凝聚力就会被破坏殆尽。等到哪一天元老的施恩再也不能满足他们的胃口。罗马帝国和土耳其近卫军的殷鉴就不远了。

“等到这些‘忠诚’的军官们拉着队伍到元老院门口要求更多的‘恩典’,不然他们就拥立某元老当皇帝的时候,元老们就知道这制度多么有利于民主了。”东门吹雨在私下里吐槽道。

不过这些话他是不能说得:不少元老对自己的“领导才能”还有抱有“玫瑰色的幻想”,对龙傲天式的“收小弟”模式有着强烈的憧憬,觉得只要归化民对他个人效忠了,就是指哪打哪,忠诚度99的npc,纵然有时候忠诚度会下降,多多颁下赏赐就能很快让忠诚度上升……打破这种幻想要遭人恨的。

“总算大多数元老还是明白人……”东门吹雨想,“不然可真得天下大乱了。”

“老马啊,咱们既然有了元老纪律,纪委的工作怎么也得给咱们契卡来管啊,我们部门可一直战斗在反腐第一线,经验多,专业精……”裔凡揪住马甲,就差用哀求的口气说话了。

“你就这么想遭人恨啊。”马甲笑道。

“为了元老院的大业,我个人的荣辱都不在心上。”裔凡大义凛然。

“契卡的职能,现在还没完全定,”马甲说,“不过你可以放心,归化民干部反腐这块必然还是你的部门经手,至于是不是能管到纪委,恐怕还得讨论讨论……”

“你放心,苟利国家生与死,岂以祸福趋避之!我一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裔凡拍着胸脯表示自己的决心,他盘算着要不要透露几个重大腐败案的线索,最后决定还是暂时不说为妙――什么时候权限落到自己这里了,什么时候再说也来得及。

亦有人对纪律条例里的某些条款有异议,诸如经商和投献的问题。经商还可以理解,这是给元老家属开一个口子。但是投献条款里对元老家属能否接受投献未做规定,有人提出应该加以明确的禁止:

“投献本身是一个落后的,甚至可以说是有害的现象。应该在法律层面上彻底的予以禁止。”

“从法律层面禁止一切投献是很容易的,”于鄂水说,“加进去也好。但是一个条款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因为投献大多是以正常的买卖手续来进行的,完全可以做得合法。要防微杜渐的话最好连元老家属经商也禁止掉,”

“禁止元老家属经商未免太强人所难了吧。”马甲表示疑虑,“第一,元老们本身有这样的需求;第二,元老家属亦得有个体面的出路,总不见得人人去从政从军当干部,做技术人员科学家又不是每个人都有这个本事的。”

在契卡工作的金枝娇表达了意见:“我看过于馆长写得一些资料,投献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避税,咱们只要做到:征收合理,不至于无法负担;一视同仁,不管谁得企业或者土地,都要按章纳税,投献变得无利可图,还要担风险,自然就没人干了。”

“不,这事没这么简单。除了避税之外,投献的动机还有取得庇护的动机在内。这个庇护有两重意思,一是避免公私骚扰――这点在我们完成社会改造之后可以大致保证;另一面,亦可以利用元老的权势和影响力来争取更多的利益。这点恐怕是我们无法完全避免的。”马甲说,“投献这种现象,即使在21世纪的中国也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存在,如果我们不能从制度上有所限制,仅仅以一条纪律条款的形式禁止是没有多大用处的。”

怎么从制度上进行限制?马甲的看法是必须降低元老对行政机关的影响力。在他看来这是托庇于元老最明显的优势所在――然而这也是最难做到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做到的。元老院的行政机构几乎是完全依靠元老的领导才能正常运转的。目前在元老纪律条款中已经明确写入了元老不得以“写条子”或者“打招呼”的方式干涉行政程序,并且规定了元老的一切指示都要以书面形式存档。但是到底能起多大作用他是存疑的。

按照法学会的思路,元老在本部门本单位有很大的影响力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现阶段必须容忍的,重点在于预防元老的“跨部门”影响力。特别是对归化民干部的影响力。为此法学会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论点,那就是元老院必须效法皇帝,在归化民和土著中造就“生杀荣辱皆出于上恩”的印象。具体来说一切对归化民干部的奖惩,均必须强调出自“元老院”这个集体,而非某个元老。通过纪律条例的形式,严格禁止元老跨部门进行干预。(未完待续。)